江苏省光电热能量转化材料与应用技术工程实验室
科研成果管理规定
为了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鼓励研究人员多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1、实验室的知识产权是指:实验室科研人员在执行实验室的科研计划或利用实验室名义或主要利用实验室的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实验室两年内完成的与在实验室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2、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程设计、设计图纸、地图及说明、科研人员在职期间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科技成果等。在职人员为完成实验室的工作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力由实验室享有。未经实验室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3、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将相关科技材料复印件递交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备案,作为科技档案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科技归档材料包括各类项目合同、实验总结、论文、专著、专利、鉴定报告、获奖证书等。
4、实验室科研人员发表文章、出版专著,实验室办公室应出具该论著研究内容保密范围的证明,被实验室列为秘密研究的项目、正在进行试验且应用前景较广的项目、易被人仿造的科研项目,办公室应对论著的内容、公开的程度进行审查。凡由实验室科研计划产出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必须标注。
5、以实验室名义与外单位订立的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实验室的审查,并由实验室主任签署合同,其它部门和个人无权签署。
6、退休、辞职、调离、停薪留职的科研人员及在实验室的研究员、客座科研人员在离室之前,须将在实验室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等交回,由办公室主任签字验收后,方可办理调任或离任手续。
7、实验室科研人员出现以下违规行为者,实验室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1)科研人员论著发表,未通过实验室审查而导致泄密的,由实验室视责任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追究法律责任。
(2)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实验室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条件私自从事科技开发活动。一经查实立即中止合同或协议,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3)科研人员在工作期间未经实验室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四技(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活劫或从事其他经营者,视情节相应给予批评、警告及停发工资等行政处分。
8、实验室科研人员有义务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科研工作原始材料和数据应妥善保存。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人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