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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座兼职

常州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同时,规范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及条件

(一)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或有较高社会声望的知名人士的荣誉性称号。其聘任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海外著名学术机构的外籍院士;

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

3.关心和支持我校发展,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贤达人士。

(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是我校聘任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的高级学术职务。其聘任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术造诣较深,在学术上有重要贡献,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或具有博士学位,国内外知名企业家、学者型政府官员或在某一领域具有较深造诣的人士。

2.能够履行以下一项或多项职责:

1)举办学术讲座;

2)合作学术研究或指导研究生;

3)能够对我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发展和教学科研给予具体指导。

(三)兼职教授

兼职教授是我校聘任的担任相关教学、科研任务的国内外学者和专家。其聘任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某一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受聘人愿意承担我校一定的教学、科研或指导研究生的任务,聘期内能保证在我校有一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二、聘任程序

(一)提出申请

各学院按照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任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分别填写《常州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审批表》《常州大学聘任客座教授审批表》《常州大学聘任兼职教授审批表》, 并附上拟聘人员学术情况和任职资格复印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或院务会讨论同意,由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聘任境外人员时外事处应签署意见。

(二)学校审批

1.聘任名誉教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2.聘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报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聘书制作

学校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统一制作聘书。

(四)聘任仪式

由聘任单位负责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原则上由校领导颁发聘书和校徽。

三、管理

(一)名誉教授不设定聘期,一经授予即为终身荣誉,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3;

(二)聘任兼职教授要与所在单位签订聘任协议,一式三份,在遵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具体约定聘期、任务、报酬等事宜;

(三)各聘任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经常与所聘专家教授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四)各聘任单位每学年末须将所聘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聘期届满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和建议。学校将根据被聘人员的贡献和聘用单位意见决定续聘或解聘;

(五)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均属学校非编制内人员,只发聘书,不享受编制内人员待遇。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来校进行指导所需支付的酬金及差旅费由聘任单位自行解决;

(六)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在聘期间对外可使用“常州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称呼,但不得以“常州大学”或“常州大学教授”的名义从事活动;

(七)校庆、春节(或圣诞节)或重要活动期间,各聘任单位应对所聘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适当方式表示慰问。

四、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