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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管理

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

管理规章制度

 

 

1.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章程

2.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3.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4.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方法

5.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6.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管理规定

7.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条例

8.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条例

9.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则

10.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规范工作程序,保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运行,根据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本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

1.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常州市新材料产业的发展,重点开展工程塑料合金、功能高分子材料、高分子催化材料和纺织新材料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2.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省内外高校、研究院所和企业的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高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推动高分子新材料的研发,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科技人才。

 3.发挥科研优势,加强与地方联系,为常州市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搭建坚实的科技创新平台,提高材料行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和竞争能力,推动常州市新材料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实验室的发展目标是:将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常州市材料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心、高层次人才培养中心、学术交流中心以及高新技术由高校扩散到企业的辐射中心,凝聚和造就一支优势明显的研究团队。将重点实验室逐步建成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

第五条 本实验室以研究工作开放为主,同时实行仪器设备、设施、技术、图书资料、软件等条件的开放,并逐步采取相应的收费措施。

第六条 本实验室每年设开放基金,受理常州市和省内有创新思想的科研人员申请。开放基金每年申报一次,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后评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经费支持和优惠测试支持。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课题,研究成果需标明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七条 本实验室吸收学院从事相关科研的骨干教师,与校内外重点实验室等联合,实行访问学者制度,实现优势互补、竞争提高。

第八条 本实验室不定期举办国际会议,并配合其它教学和科研项目邀请著名学者作专题报告,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吸引国内外著名专家到实验室做客座研究员。  

第三章 研究工作与人才培养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

第十条 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企业的研究课题解决研究经费,通过学校的支持、实验室对外服务及其它途径争取实验室开放运行经费。

第十一条 由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经费,按项目立帐,由课题负责人按预算计划安排使用。基金开支的范围是:

1.研究工作需要的资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加工费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2. 客座研究人员的津贴,交通及住宿补贴费。

实验室对基金课题进行定期检查,基金课题完成后要及时决算,不能按期完成计划的课题可缓拨、减拨、直至停拨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本实验室不定期的邀请国外专家来重点实验室做学术报告,使研究生和研究人员及时了解研究领域的学术动态和前沿信息,要求在读研究生直接参与或独立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行政职责

第十三条 本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的行政工作、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专职人员聘任、学术交流、资产技术管理、环境安全、财务等工作全面负责。实验室副主任分管相应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基金指南及基金课题,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学科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基金指南,审定开放基金研究课题,组织研究报告会与成果评价,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学术委员会由7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中半数以上委员由校外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五条 实验室设专职秘书1名,协助处理实验室的日常行政事务,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实验室结合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划分成若干大研究方向,设方向负责人,管理各实验室,方向负责人要关心本方向仪器的动态、运转、管理、开发等,要有责任心,负责实验室的具体管理工作和实验技术人员的聘任、考核等。

第十七条 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召集,每季度一次,遇有重大事件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监督机制。由学术委员会负责监督,年终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述职,汇报本年度实验室的发展情况和下年度实验室发展目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常州大学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


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宗旨:

为规范、管理、指导和推进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建设等工作,特设立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1.审议实验室的建设发展规划,讨论、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

2.督促、评估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审定实验室开放基金研究课题; 

3.协调实验室对外联系与学术交流;

4组织研究报告会与成果评价;

5.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学科组成将涵盖高分子材料与及相关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从校内外知名专家中选聘。学术委员会委员共7名,校外专家占一半以上。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主任因事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三分之二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由实验室主任组织实施、检查、落实,并报告落实情况。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


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

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下设工程塑料高性能化研究室、功能高分子材料研究室、有机催化材料研究室、纺织新材料和印染助剂研究室、材料测试中心和塑料性能测试中心。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为学术指导机构,由7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专职秘书1人。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州大学任命,研究室主任和测试中心主任由实验室主任任命。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主持实验室全面工作,实验室副主任分别负责实验室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科研与学术工作、实验与仪器设备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职秘书职责:

1)      协助实验室主任召集实验室会议和学术委员会会议,草拟文件并及时发布;

2)      负责实验室所有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与档案管理;

3)      协调联系有关人员,完成文件传递,发布事项通知、公告等;

4)      实验室主任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研究室是重点实验室实施科学研究、组织学术活动、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基层单位。主要任务包括:

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下达的研究任务;

制定研究室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发展目标等规划;

妥善管理本研究室的仪器设备;

④承担培养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实行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方式。由实验室主任在聘任。


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方法

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已由常州市科技局发文批准并正式挂牌,实验室的建设期为3年。为了加快重点实验室建设,高质量完成建设目标,特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方法。

1.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市科技局专项经费和常州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组成,其中专项经费投入50万元、学科建设经费450万元。该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硬件建设、科研项目资助、科技成果奖励、组织学术会议以及维持实验室正常运行的其他费用。

2.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建设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由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

3.鼓励教师向重点实验室申报有应用价值的科研课题,经过实验室学术委员讨论批准后签订研究合同,根据课题研究内容和预期成果,给予1~2万元的项目前期研究经费资助。

4.对于重点实验室与常州市企业共同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给予适当的项目配套经费。

5.对于以重点实验室属名的科研成果(包括省部级以上奖励、专利、SCIEI论文),以科研经费的形式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配套经费1.5万元,二等奖配套经费1万元,三等奖配套经费6千元;发明专利配套经费3千元/每项;SCI论文配套经费3千元/每篇,EI论文配套经费3千元/每篇,重要期刊配套经费1千元/每篇。为了鼓励学科团队建设,凡是由团队取得的科研成果,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20%的配套经费奖励。

6.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还可用于资助由材料系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交流活动费用。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一、开放课题的设立与申请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为鼓励高分子材料研究领域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新方法的发展,加强学术和人才交流,创造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学术风气,特设立开放课题。

第二条  开放课题面向常州市和省内外从事高分子材料和纺织印染研究领域的基础应用研究的高校、研究院所、企业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开放课题申请应符合重点实验室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通告,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四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者一般应是在职的有副高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不具有副高职称(高级工程师)的申请者需有副高职(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的二人书面推荐。

第六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

第七条  开放课题的确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查,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立项。

二、开放课题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的课题,申请者应根据该课题批准的资助金额和研究期限,提出详细的研究计划。

第九条  在课题实施一半时间后,课题研究人员应向重点实验室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学术委员会对报告审查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执行过程中若偏离原计划方向,学术委员会将予以指正,不服从者,重点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开放课题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课题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结题,并向重点实验室提交课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并向其工作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重点实验室与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另外,论文须标注由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结题时,项目课题组应有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本领域的较高水平的刊物上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至少2篇;普通项目结题时,项目课题组应有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本领域的较高水平的刊物上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至少1篇。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鼓励开放课题的承担者来实验室交流。来实验室交流期间,实验室将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鼓励开放课题承担者利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开展研究,实验室给予开放课题承担者同本实验室的固定科研人员同等优惠的设备使用权。

第十七条  对成绩突出的课题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将通过追加课题经费的方式给予奖励。

三、开放课题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的资助金额,每年核查一次,专款专用,年度结算。课题结束时,剩余经费回归实验室主任基金。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如下:

1)      实验材料费;

2)      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和仪器设备使用费;

3)      资料费;

4)      调研/会议差旅费;


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

科研成果管理规定

一、 科研成果与论著发表的有关规定

  为了保证科研工作的规范性与严肃性,维护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和科研人员的权宜,鼓励重点实验室人员发表高质量论文,申报专利、成果鉴定,特制定本项规定。

  重点实验室人员应遵守科研道德,严禁伪造、抄袭与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与论文。

二、 科研成果奖励规定

第三条  奖励原则:

1)      奖励的范围包括在重要期刊发表的论文、专利、获得科研方面的重要奖励等。

2)      奖励人员的范围包括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研究生以及博士后、访问学者等。

3)      所有获得奖励的成果必须以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和常州大学为署名单位。

4)      论文奖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根据其他合作者的贡献,自主分配奖金。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同为重点实验室教师时,只奖励通讯作者,由通讯作者分配奖金。

第四条  奖励额度:

对于以重点实验室属名的科研成果(包括省部级以上奖励、专利、SCIEI论文),以科研经费的形式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配套经费1.5万元,二等奖配套经费1万元,三等奖配套经费6千元;发明专利配套经费3千元/每项;SCI论文配套经费3千元/每篇,EI论文配套经费3千元/每篇,重要期刊配套经费1千元/每篇。为了鼓励学科团队建设,凡是由团队取得的科研成果,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20%的配套经费奖励。

第五条  申报程序及时间 :

奖励按年度进行,每年的一月份进行上一年度(从1 1 日至12 31 日)的科研统计,各相关人员应认真填写科研成果统计表。

三、知识产权规定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知识产权指以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重点实验室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经过合同约定由重点实验室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七条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归重点实验室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院知识产权私自出售、转让、泄露;完成者享有该项成果署名、获得奖励和其他荣誉的权利。

第八条  以重点实验室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技开发和研究时,必须由重点实验室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等具体条款。

第九条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必须经科研部审查,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依照法律需要主管机关批准的,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应用技术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避免重复性研究或产生纠纷。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在研究阶段或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进行查新,确定成果的创新性。对需要申报专利的,应及时向科研部提出申请,并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被确定转业、调离或者退休的项目组成员,在离院前应将尚未公开的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等交回课题组。


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

科研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科学研究工作关系重点实验室发展的重大问题。实验室鼓励并支持本室的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努力承担国家、省部和市级的基金、攻关、高技术项目和课题,同时也鼓励承担横向科研课题。通过科研工作,促进本实验室学术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

第二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和有关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刻苦攻关的精神,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努力按时、保质完成科研任务。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准拖期或中途停止。

第三条  科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最终结果应定期向实验室做出书面报告。重大科研课题每半年报告一次,横向科研课题每年报告一次。科研课题结束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全面的研究报告,正式结题。

第四条  科研费用按常州大学科研管理办法管理。每次到款应到实验室登记到款数额、账号,并入数据库管理。

第五条  凡正式批准立项的课题,必须按规定做好课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以重点实验室集体名义申请到的课题,其课题档案由科研秘书负责建档。重点实验室成员个人申请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建档。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个人申请的课题结束时,课题负责人应将有关归档文件材料一并交科研秘书归档。

第七条  科研人员(包括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如获奖、专利、鉴定、论文、著作应及时填报相应卡片,并进入数据库管理。有关科研成果材料交实验室1份存档。

第八条       实验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应为各项科研项目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

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团队合作精神,形成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增强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推动科技创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团队是汇聚优秀人才、整合科技资源、搭建创新平台的有效组织形式。

  第三条 科技创新团队建设面向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规划及战略目标,通过在若干优先发展领域的主攻方向上,组织、培育和建设优秀学术群体,集聚核心创新资源,构筑人才新高地。

  第四条 实施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旨在通过科研人才组织机制创新,打破单位和院系界限,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建立运转灵活、高效有序的科研管理体制,提升承担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催生有重要影响的原始性创新成果,营造有利于中青年科研人才成长的环境与机制。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科技创新团队的主攻研究方向,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中长期的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优先领域。

第六条        科技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有比较深厚的学术积累,并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精神;在主攻研究方向上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并已经取得了突出成就,在某一研究领域的前沿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创新学术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作风正派,组织协作攻关能力强。

第七条         科技创新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自然形成的研究整体,团队各成员应有相对集中且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

第八条         科技创新团队要有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科学思维活跃、优势互补的学术梯队,主要研究成员5—8名,创新团队除带头人外,一般至少应有3—4名学术研究骨干。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团队成员要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治学严谨。

第三章   团队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将科技创新团队提供必要的政策性支持和经费支持,每个创新学术团队建设专项经费为每年5万元,主要用于团队运行费和团队成员的科研配套经费,由创新团队负责人严格掌握。

第十条 科技创新团队的运行费主要用于团队培育过程中必需的费用,如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等;科研配套经费主要包括学术团队成员开展前瞻性与原创性项目的研究费用和引进与聘请团队成员的科研启动费。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团队的研究和运行经费应通过多渠道筹集,负责人必须全面组织团队成员积极争取国家级、省部级的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经费实行分年度划拨。团队每年1230日之前应提交团队建设和研究工作年度进展报告,作为下一年度拨款的依据。

第四章   团队考核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团队实行学术带头人负责制,接受考核。其考核原则为

  (一)团队考核与个人考核相结合,以团队考核为主。

  (二)年度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以目标考核为主。

  (三)项目实施 2年后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冻结团队建设资助经费,整改并通过复审后,方可重新启动。整改后复审仍未通过的,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取消创建创新学术团队资格。

第十四条 由学术委员会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建成验收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

  1.研究工作取得的重要进展和成果(发表论文和专利、获奖以及形成的有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等)。

  2.争取到国家级项目和省部级重点项目。

  3.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11日开始实施。


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

仪器设备管理规则

仪器设备是重点实验室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必须经过值班管理人员许可。实验者有责任和义务在工作后将其弄脏的实验区域清理干净,以保持仪器、桌面及实验室地板的清洁。如不清扫者,管理人员有权指出并做出处理。

第二条                 仪器设备、设施实行责任人管理制度。大型仪器设备明确专职管理员。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好交接手续。不得随便带外来人员到实验室,不得用本室仪器设备擅自为室外人员做实验。

第三条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便于使用者操作。仪器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度。使用者采取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的原则。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值班管理人员。凡属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按照处罚条例执行。仪器设备使用时必须按规定逐项认真填写使用登记表,未按规定填写登记表而使用仪器的,视为无主开机,值班管理人员有权作出处理。

第四条                 对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设备等实行提前预约使用制度,使用者应严格按照预约时间进行试验。超时不用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条                 实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送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六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在保证本实验室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实验室可承担校外测试、加工等任务,所得经济利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任何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搬动,如情况特殊确需搬动者,必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可搬动,使用完毕后,立即放回原处,并经管理人员检查。


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方法

常州市高分子新材料重点实验室已由常州市科技局发文批准并正式挂牌,实验室的建设期为3年。为了加快重点实验室建设,高质量完成建设目标,特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方法。

1、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由市科技局专项经费和常州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组成,其中专项经费投入50万元、学科建设经费450万元。该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硬件建设、科研项目资助、科技成果奖励、组织学术会议以及维持实验室正常运行的其他费用。

2、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建设经费的年度使用计划,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后,由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

3、鼓励教师向重点实验室申报有应用价值的科研课题,经过实验室学术委员讨论批准后签订研究合同,根据课题研究内容和预期成果,给予1~2万元的项目前期研究经费资助。

4、对于重点实验室与常州市企业共同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给予适当的项目配套经费。

5、对于以重点实验室属名的科研成果(包括省部级以上奖励、专利、SCIEI论文),以科研经费的形式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配套经费1.5万元,二等奖配套经费1万元,三等奖配套经费6千元;发明专利配套经费3千元/每项;SCI论文配套经费3千元/每篇,EI论文配套经费3千元/每篇,重要期刊配套经费1千元/每篇。为了鼓励学科团队建设,凡是由团队取得的科研成果,在以上基础上再增加20%的配套经费奖励。

6、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还可用于资助由材料系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交流活动费用。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